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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