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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少年保護官之意見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囑託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