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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5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
二、提供服務專線電話。
三、建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運送條款。
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五、依附件十規定揭露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十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揭露之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資訊.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