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但下列年資不予計算:
一、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已發還所繳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保險費之年資。
三、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規定之年資。
四、不得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