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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