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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