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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