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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左列各款之乳製品,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使用已腐敗或變性之原料者。
三、摻用規定外食品添加物或其他物質者。
四、不合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
五、使用容器,違反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不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