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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二、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外銷黑鮪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