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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