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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