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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號碼、活動日期、活動區域、時間、高度、位置之連續紀錄、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員姓名、登錄飛航資訊及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