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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散裝穀類大包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採用以代替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內之碟形裝置上裝填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
一、繫固大包捆於其位置之方法與尺寸,與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碟形裝置之規定相同。
二、碟形裝置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具有拉力強度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二千六百八十七牛頓之材料予以襯墊,並於其頂部以適當方法穩固之。
三、碟形裝置依下列之形式構成,前款之襯材材料,得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具有拉力強度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一千三百四十四牛頓者代替之:
(一)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核可之捆索橫向置於由散裝穀類所構成之碟形裝置底面,其間隔不應超過二點四公尺,捆索並應有足夠之長度,俾可於碟形裝置之頂部拉緊並繫緊。
(二)以厚度不小於二十五毫米,寬度一百五十至三百毫米之木墊板或其他具有同等強度之適當材料,前後向置於捆索之上,以免置於其上面襯成碟形之襯墊材料為捆索所割破或磨損。
四、碟形裝置應裝填散裝穀類並於其頂部穩固。但採用前款規定之襯墊材料,並於該襯墊包起後,碟形裝置以捆索縛緊前,復加敷墊板者,不在此限。
五、襯墊碟形裝置之材料不只一塊時,其接頭應位於其底部並以線縫或重疊之方法為之。
六、碟形裝置之頂部應與安裝就位之艙口梁底部密接,各梁間碟形裝置之頂部得以散裝穀類或雜貨堆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