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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航行外海或沿海航線之客船,其航程滿一千浬或需時五日以上者,應由最初發航港之航政機關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派員上船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
前項客船於航程中停泊其他港口,如有乘客上下時,應由當地航政機關查明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事項;如有貨物裝卸時,並應查明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