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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電信線路配合道路、鐵路之建設必須遷移者,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
應通知電信機構,估計所需費用,編列預算,未能或不及列入年度預算者
,得由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先行墊款,再由電信機構列入下年度預
算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