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Ⅱ–黃及Ⅲ–黃類(見附件六)之包件或外包裝,不得裝載於客艙內。但為押運人員特設之艙室,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