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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使用河川公地作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應於完成後,供公眾使用,其
他業者需使用時,應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
,由管理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