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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
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
前項委託申請編定或開發業務,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以公開甄選方
式辦理。
第一項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