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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研議第二十一條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第三十一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參數及審查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或補助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以上,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研議或審查後核定。
審查人員與受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審查結果有修正意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依審查意見補正。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