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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