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或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協助或獎勵之。
獲前項獎勵之興辦機關(構),應適度獎勵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