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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對於前條未被選定為調查對象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課徵之反傾銷稅,不得逾該被選定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傾銷差額加權平均數。
被選定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者,不列入前項加權平均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