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短繳或溢退之稅款,得分別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