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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酒精用戶違反本辦法,主管分局得視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警告不遵警告者,停配其酒精至依規定辦理時止。
二、停配酒精一年。
三、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