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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第
一科作為核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之依據。
二、每日於支付截止後,應完成下列結算作業。
(一) 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張數,並將剩餘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繳回點
收存入庫櫃保管。
(二) 候領支票,除上日結存外其本日之簽發及本日支出,均應經端末機
輸入電腦,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並逐筆與本日結存之候領支
票張數詳為盤點張數及金額全屬相符加鎖妥後,入庫櫃保管。
(三) 「存帳」及「郵寄」國庫支票,應將當日簽發張數金額分別結算,
其當日逾時未及送存之支票,應封存庫櫃保管。翌晨上班時立即補
送。
(四) 綜計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各數,簽發國庫支票張數金額,註銷國
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候領支票等項數額,結合第一科支付憑單
資料,編列「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勾稽各工作點結算
報告,並於次日呈處長副處長核閱。
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應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 補
發、及換發國庫支票,分別編列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前送會計室彙編
綜合月報表。
科長 (稽核) 應於每日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
,各項登記簿每日結算各數與保管支票詳細稽查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