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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標售執行單位於標售預備會議前,對物資分標清冊,投標章程、底價分析
、標價物資公告及合約等,應照本辦法所附格式,並就實際情況妥擬草案
,其中物資之分標應以分區分類排列標次為原則,且須考量計重交貨或計
件交貨等問題,對物資之規格情況附件等,尤應詳細說明於物資清冊內,
以便作為審查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