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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徵用勞力實施於徵兵地區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免徵人員外其餘具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分者
,如必須徵用,應先經列管機關同意,並造具徵用名冊通知之。
二、已在徵用中者,依法應受兵役上之徵集召集時,應即解除徵用,接受
徵集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