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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事資料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