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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
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
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