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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華僑子女年滿六歲得入華僑小學,小學畢業後得升入初級中等僑校,初級
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高級中等僑校,高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專科以
上僑校,如當地無華僑初級中等以上學校,得升入附近初級中等僑校及報
考附近高級中等以上僑校或回國升學,回國升學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