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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