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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國民住宅自用面積 (不包括公用及陽臺面積) 依左表規定:
┌────┬──────┬──────┬──────┐
│ \面積│ 標準面積 │ 最小面積 │ 最大面積 │
│類別\ │ │ │ │
├─┬──┼──────┼──────┼──────┤
│ │甲種│九二平方公尺│八六平方公尺│九九平方公尺│
│ │住宅│ (約二八坪) │ (約二六坪) │ (約三○坪) │
│住├──┼──────┼──────┼──────┤
│ │乙種│七九平方公尺│七三平方公尺│未達八六平方│
│ │ │ │ │公尺 (約二六│
│宅│住宅│ (約二四坪) │ (約二二坪) │坪) │
│ ├──┼──────┼──────┼──────┤
│ │丙種│六六平方公尺│五九平方公尺│未達七三平方│
│單│ │ │ │公尺 (約二二│
│ │住宅│ (約二○坪) │ (約一八坪) │坪) │
│ ├──┼──────┼──────┼──────┤
│位│丁種│五三平方公尺│四六平方公尺│未達五九平方│
│ │ │ │ │公尺 (約一八│
│ │住宅│ (約一六坪) │ (約一四坪) │坪) │
├─┴──┼──────┼──────┼──────┤
│單 身│ │ │四○平方公尺│
│ │ – │ – │ │
│住 宅│ │ │ (約一二坪) │
├─┬──┴──────┴──────┴──────┤
│附│一 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 │ 不受表列規定之限制。 │
│ │二 為因應實際需要興建其他類別之住宅時,應報經│
│ │ 內政部核准。但自用面積以不超過一一二平方公│
│記│ 尺 (約三四坪) 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