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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合作社之選舉,除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外,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或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稱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會議主席抽籤決定之;同時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監事或監事及候補理事時,以正式當選者為當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