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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所稱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軍事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