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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
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