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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
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
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