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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
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
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