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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八十條第三項所稱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除現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外,包含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後再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為司法院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