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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油資。
四、停車費。
五、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