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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