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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4 條
裝置四具發動機或三具渦輪發動機之大型飛機,於一具發動機失效時,得依附件三十二之規定運渡至修理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