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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0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滑行、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料服務盤與座椅之餐桌均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服務用車均已固定妥當,不得允許航空器滑行、起飛或降落。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影響通道之螢幕皆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乘員應遵守客艙組員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