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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3 條
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已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及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