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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3 條
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
二、應結合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並依據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管理保險業可合理預期且具攸關性之重要風險。
三、應訂定風險胃納,具體呈現為達成策略目標及營業計畫,所願意接受之風險程度,並訂定各主要風險限額,定期監控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