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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2 條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保險業應在風險管理架構下,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ORSA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