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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科及校級相關課程委員會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