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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
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使用廢 (污) 水於上述場
所者,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