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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除鉛塵用毛刷或真空除塵機。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
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