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