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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中藥廠製造產品之原料使用量,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低於其標示量。
原料之秤量、細分或其他作業,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內操作,並予適當監督管制。
書面作業程序,應詳訂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所應有之檢驗管制程序。
製造生產過程中,藥廠之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